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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六家校外培训机构被查处

发布日期:2024-03-10 05:25    点击次数:92


为全面贯彻“双减”政策部署,依法规范校外培训行业秩序,推动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打击“劣币驱逐良币”,近几个月,各镇街加大校外培训执法力度,共查处6起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其中,2起属无证开展学科类培训,4起属超许可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

案例1

中山市SY校外托管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厚德路23号锦尚花园,2023年8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学生正在接受小学学科培训。经查,该机构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教育培训业务,东凤镇教体文旅局责令该机构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罚款6221元。

案例评析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作出明确界定,“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不包括从事课余辅导、教育培训、餐饮、住宿类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托管机构开展校外培训,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这一情形,镇街执法部门据此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2

2024年1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自然人FWX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在中山市西区富华道17号剑桥郡花园3区开展学科类培训,涉案违法所得20440元。西区街道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两倍罚款,计4088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案例3

中山市ZL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号郦湖公寓,2023年8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2名学生正在上中小学学科类课程,现场还有一批学科培训宣传单等材料。经查,该机构原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双减”政策实施后变更办学范围,仅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其虽已完成许可变更,但一直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坦洲镇教体文旅局责令该机构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警告处罚。

案例4

中山市BY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号御湖居。2023年8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2名学生正在接受小学学科类培训。经查,该机构超出该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坦洲镇教体文旅局责令该机构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了警告处罚。

案例5

中山市DY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西区翠景道17号剑桥郡花园4区。2024年1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学生正在接受学科类培训,现场还有暑假学科类培训课程材料。经查,该机构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西区街道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6

中山市MX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西区蓝波湾55/56/57幢商业街。2024年1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2023年10月起该机构一直开展小学学科类培训。经查,该机构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西区街道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评析

以上案例3至案例6四个案例均属持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此种情形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以上案例2、案例5、案例6均发生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生效后。相比以往,处罚依据更充分,处罚更严厉。今后,市镇两级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请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升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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